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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信息

时间:2017-03-03 16:44: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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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                         2017年2月21

“组合拳”保障劳动关系和谐

2016120,就职于大理某汽车服务公司的24名职工找不到老板了,急匆匆的洪某等24人来到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仲裁员耐心细致的指导,24人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员依法立案,由于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仲裁员在申请人的陪同下,依法到公司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常住地进行送达并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公司现场空无一人,法定代表人常住地大门紧锁,造成立案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履职,经州仲裁委主任批准,依法将本案中止审理,待公告期60日期满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公告期内应诉,再依法开庭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逃跑的案件较少,但性质极其恶劣。为了维护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涉案当事人的知情权,保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平、公正。通过调查了解,得知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期间,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无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人数众多,给全州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造成了影响。

随着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快速聚集,公司的成立也如雨后春笋般,但公司成立后的监管、审计等衔接工作滞后导致一些公司钻了政策的空子,给涉及的劳动者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给劳动关系和谐造成了极大挑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只有打出一套“组合拳”才能有效保障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一是发生劳动争议前的“监察拳”。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可以有效的发现企业是否存在用工风险,并给企业整改意见建议,违法行为还可以行政处罚,或者连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在职员工开展最直接的普法教育等工作,最大限度的有效遏制劳动争议的发生。二是发生劳动争议后的“调解拳”。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型选择人民调解或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过多渠道解决涉案当事人纠纷,最大限度、最低成本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矛盾,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期。三是调解之后的“仲裁拳”。通过调解工作的前期铺垫,仲裁员可以准确把握争议的焦点,做到庭内调解以理服人,仲裁结果依法裁决。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认真落实《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开通弱势群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的意见》,可以做到涉及弱势群体和农民工的案件能“快立、快审、快调”,并通过法律援助工作降低涉案弱势群体和农民工的诉讼成本,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全州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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