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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09-11-11 14:39:20  来源:  作者: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8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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