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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政策解读

时间:2017-02-14 14:47:16  来源:  作者: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文化厅印发了《云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为了便于广大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我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将《评审条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省现行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是1993年制定出台的,对规范我省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聘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我省群众文化的发展需求,该评审条件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因制定年限较久远,对标准条件不够科学,缺乏对人才分类、分层评价指标体系,未结合省、地、市(州)、县等不同层级群众文化系统人才的客观实际,合理确定学历、论文、业绩等方面的要求,不利于科学、公正的评价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水平。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创新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的精神,我厅和省文化厅先后多次组织我省群众文化专业专家、学者进行了反复论证调研,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了该《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的出台实施,将起到以下作用:

《评审条件》遵循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更加突出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人才评价主要标准的政策导向要求,针对我省不同层级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对学历、论文、业绩等方面作出了不同的要求,将更加有利于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群众文化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推动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二)主要内容。按照分层、分类原则制定《评审条件》。针对不同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基本条件方面,制定了不同的资质和学历要求;在评审条件方面,对州(市)及以上单位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强化了学术科研方面的要求,对论文的要求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而对县以下基层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其工作特点,在学术论文方面不作硬性要求,仅需提供个人业务工作报告或群众文化活动计划(方案),重点关注专业技术人才的业务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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