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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时间:2017-02-14 14:43:41  来源:  作者: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背景
  2016年5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2016年5月23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全面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下发,明确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五证合一”登记改革。

    二、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主要针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此次登记制度改革,仍按原有办法办理。

    三、“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去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今年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通过“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执照、一个代码”,将由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次申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一照一码”形式实现“五证合一”。

    四、“五证合一”改革衔接举措
  答:“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10月1日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进行。 

    五、简化优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

    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五证合一”制度改革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企业提供的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10月1日后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企业办理“五证合一”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需访问使用企业登记信息库信息,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按规定存档。企业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六、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与职工参保登记业务衔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收工商部门共享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后,要督促已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有用工后30日内,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核对“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对于已从工商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调取该单位基本信息,补充开户银行账号等有关资料,完成职工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时补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简化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流程、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换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继续做好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时,要求企业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金额、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已取得“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并产生用工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查看参保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方式,核验是否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对存在虚假公示、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的,要督促企业更正;情节严重的,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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