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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100问

时间:2016-06-24 16:46:00  来源:  作者:

1.什么是社会保障? 

答: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安全网,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以保护其成员免受疾病、生育、工伤、伤残、年老和死亡造成的停薪或收入大幅度减少而出现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贫困,并对其社会成员提供医疗照顾和对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津贴。

2.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包含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

3.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保障是由社会提供的援助,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

二是社会保障援助来自于公共措施,一般由政府主导,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

三是社会保障提供的是经济援助,不包括精神抚慰等社会援助。

4.社会保障的功能有哪些?

答:一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现代社会中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程度都很大,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主(资方),仅靠个人往往难以抵御这些风险,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把众多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共同化解风险,突破了家庭、行业、地域的局限,有利于减少社会贫困,避免社会动荡。

二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器”。社会保障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性质,通过“抽肥补瘦”,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三是经济发展的“减震器”。政府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的项目和标准,可以达到调节社会总需求的目的,有利于减小经济波动的振幅。

5.十八以来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是什么?

: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更进一步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201311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哪几个社会保险?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7.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8.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共济。社会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社会多数人的力量,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广,统筹层次越高,资金调剂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就会越强。二是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参与国民财富分配,公共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作为社会保险的后盾,也承担着社会保险资金供给责任。三是政府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参保缴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政府负责建立社会保险机构、推动社会保险运作,并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9.《社会保险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答:《社会保险法》于201171日起实行。

10.《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1.为什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答:一是确定社会保险水平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果社会保险水平超越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容易发生资金等物质保障供给不足的问题。二是确定社会保险水平不能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果社会保险水平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广大参保者不能相应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就会影响自身的消费需求,对国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不利,最终会危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12.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有关社会保险事项的检查。

13.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用人单位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为:有权免费查询、核对缴费记录;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代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什么是养老保险?

: 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相关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15.养老保险根据保险范围,保险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哪几个保险?

:可分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或行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16.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但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享受待遇直至死亡。

17.我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有哪些?

答:我国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18.商业养老保险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什么关系?

: 商业人寿保险也是养老保险的一种,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种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不存在竞争。

19.我省什么时候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 1986 9月,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云南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发〔1986130号),从此,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0.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什么?

答: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21.我省什么时候正式建立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正式建立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22.我省什么时候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20%,个人8%

: 2006年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20%,个人8%

2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群体有哪些,怎样缴费?

:主要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帐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2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00%封顶,60%托底指的是什么?

: 国家规定,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5.我国现行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哪几个?

: 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2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主要有哪些?

: 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等。

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主要有哪些?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8.参加了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可以不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自然人。任何符合条件规定的法人和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了商业人寿保险为由而拒绝参加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

29.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不能重复参保。

30.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是哪年建立并开始执行的?

   答:1955年。

31.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二是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

32.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权利义务相对应。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三是量力而行。四是平稳过渡。五是稳步推进改革。

33.怎样理解权利义务相对等?

答:指的是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由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险转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4.怎样理解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答:指的是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从按退休时“最终工资”打折计发退休费转变为按整个职业生涯的缴费计发基本养老金,这样既能体现国家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能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调动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3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量力而行”指的是什么?

答:指的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3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人”、“中人”和“老人”指的是什么人?怎样平稳过渡?

答:2014930日改革前已退休的,称“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2014101日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称“新人”,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通过将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和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3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一样吗?是怎样规定的?

答:不一样。文件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3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或单位直接支付退休费。改革后,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金以什么渠道支付?

答: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一样吗?

答:改革后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这样规定,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4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重大变革是什么?

答: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调整办法突出与个人的缴费多少和长短挂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

4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从2014101日起实施。

4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哪些? 

答:(一)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确定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四)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4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重大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重大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待遇如何支付?

答:等待国家规范下文。 

45.201410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46.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是怎样规定的?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4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金由哪里负责发放?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待遇由负责其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计发。要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管理范围水平,逐步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48. 退休人员为何要实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答:为防止养老保险基金跑冒漏滴,国家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对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认证。对于丧失领取条件的人员,如死亡、失踪、判刑等的,要按规定及时停发养老金。

49.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就是全省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50.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参加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吗?

答:不参加。

5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吗?

答:对。

52.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吗?

答:不可以。

53.目前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54.工作人员退休后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不缴纳。

55.改革后,“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答:改革后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56.改革后,“中人”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57.改革后,基础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58.改革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59.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是指在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候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的工龄。

60.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还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61.改革后,还对“中人”设定了10年过渡期,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11日至201612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11日至20249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6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单位如何申报领取养老金?

答:对于申报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要对个人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计算和发放。

63.计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退休人员参保地还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答: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4.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6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调到企业工作后(或辞职),能否不转关系,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不可以。

66.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6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办理提前退休会不会影响退休待遇?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已建立起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密切相关。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因其累计缴费年限偏少,退休待遇会受到一定影响。

68. 机关单位的职务级别晋升会影响退休待遇吗?

答:机关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晋升可提升退休待遇水平。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与职务级别密切相关。职务级别晋升会提高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增加缴费额从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二是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与视同缴费指数紧密相关,职务级别越高,视同缴费指数数值越大,而视同缴费指数直接影响退休待遇水平。 

69.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查询个人缴费记录?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及个人权益记录。

70.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辞职,是否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

答:不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辞职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继续参保缴费至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届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只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71.原部分州市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如何处理?

答: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清理规范并停止执行原试点政策。要妥善处理好试点政策与本实施办法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7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缴费年限的长短是否影响退休待遇?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已建立起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长短与退休待遇高低密切相关,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越高,反之越低。

7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要同步建立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承担。单位和个人缴纳费用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74.参保人员退休后,职业年金领取的方式是什么?

答: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75.出国(境)之后人员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答: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6.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77.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吗?

答: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78.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本人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同待遇标准,一年后,本人提出一次性提取,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可以吗?

答: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79.近日,单位新考入工作人员,原是在企业工作,并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确定他的缴费年限?

答:原在企业工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80.我单位一职工,获省级荣誉称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退休时可以加发多少养老金?

答: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81.我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单位和个人是否继续缴费?

答: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82.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是否包含了所有退休人员待遇?

答:不包含。纳入养老金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内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83.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答:不建立。可依据企业年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84.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哪些项目?

答:(一)机关单位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

1.基本工资(职务+级别)

2.规范后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补贴)

3.年终一次性奖金

4.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中纳入退休待遇的项目(目前仅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四项)

(二)事业单位计算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的工资项目包括:

1.基本工资(岗位+薪级)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按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折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不包含“暂予保留的高出部分”。

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0.7(0.60.5)×0.3(0.40.5)

3.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中纳入退休待遇的项目(目前仅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三项)

85.2013年内从企业调入或新招录人员,即2013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或领取工资不足12个月人员,其2014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以其2013年的实领缴费工资总额/实领月数而得。

86.201410月至201412月期间新招录人员,其没有2013年领取工资记录,2014年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以其2014年起薪月的缴费工资项目合计而得。

87.2014930日前已退休人员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不缴纳。

88.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由哪里公布?

答:每年由统计部门公布,省人社厅再行文通知。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82元,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

89.“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应扣金额”如何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101日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工资基数一致。

当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的月缴费工资项目计。

本人上年度的月缴费工资=该年度个人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额÷12

(一)201410-12

1. 养老保险费应扣金额= 2013年个人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额÷12×8%×3

2.职业年金应扣金额= 2013年个人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额÷12×4%×3

(二)20151-6

1. 养老保险费应扣金额= 2014年个人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额÷12×8%×6

2.职业年金应扣金额= 2014年个人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额÷12×4%×6

(三)201410月至20156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应扣金额=上述(一)+(二)

(四)20156月以后,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应扣金额计算办法与上述计算方法完全一样,即:

1. 个人月养老保险费应扣金额= 上年度个人缴费工资总额÷12×8%

2. 个人月职业年金应扣金额=上年度个人缴费工资总额÷12×4%

90.如何理解“300%封顶60%保底”计算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答:国家规定,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年为例:

1.关于“300%封顶”。 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82元,若某人2013年纳入计算缴费基数的月缴费工资项目高于36823倍以上达到11046元及其以上的,其月缴费工资只能按11046元计算。相应地,其:

1)个人月养老保险费应扣金额= 11046元×8%=883.68

2)个人月职业年金应扣金额=11046元×4%=441.84

2. 关于“60%保底”。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82元,若某人2013年纳入计算缴费基数的月缴费工资项目低于368260%2209.2元及其以下的,其月缴费工资按2209.2元计算。相应地,其:

1)个人月养老保险费应扣金额= 2209.2元×8%=176.74

2)个人月职业年金应扣金额=2209.2元×4%=88.37

2015年的缴费保底限高算法同上。

91.什么是社会保险经办?

答: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

92.什么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答: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93.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答: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

94.什么是社会保障“一卡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CPU卡)。社会保障“一卡通”,是指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全国范围内高效、便捷地获取社会保障服务,无障碍地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95.对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96.哪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97.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8.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9.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0.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合法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或者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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