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栏 > 劳动就业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30 14:58:24  来源:  作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201627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形成各部门协同配合、统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合力,我们按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计划、项目、资金、实施、信息和评估六个统筹制定了《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127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技能扶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贫开发〔20151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我省农村居民户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培训是以尊重农民意愿和农民直接受益为前提,以市场运作为基础,以转移就业为目标,以提高技能素质和促进转移就业为重点,而开展的职业技能、创业、新型职业农民、实用技术和引导性等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指农村劳动力离开本乡(镇)异地就业或就近就地跨行业转移就业。

第五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成立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办公室),统筹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和省扶贫办等为统筹办公室成员单位,省级相关单位积极参加,形成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的合力。

各州(市)、县(市、区)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统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实行计划、项目、资金、实施、信息和评估六个统筹。

第六条 统筹计划:统筹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于每年1210日前,根据各部门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向统筹办公室报送培训和转移就业计划,办公室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研究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统筹办公室审定后统一下达各成员单位,并由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计划按职能、按系统、按任务落实。

第七条 统筹项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州(市)、县(市、区)培训和转移就业项目整合的指导,帮助各州(市)、县(市、区)集合相关职能部门资源、项目和职能优势,多举并施提升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合力。依托“春潮行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雨露计划”、“云岭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星光计划”、“沿边三年行动计划”等项目实施培训,用一到两个项目或多个项目有效帮助劳动力提升就业技能,让项目统筹合力助推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八条 统筹资金:各成员单位建立培训和转移就业资金集合使用制度,于每年1210日前同工作计划一并报统筹办公室,会同各项政策性资金重点向任务重、工作推进成效好的地区倾斜。以县级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发挥好各类培训和转移就业资金的综合作用。按照“渠道不变、统筹规划、整合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将各成员单位培训和转移就业资金靶向发力,按培训实际制定弹性培训补贴标准,做到精准培训、精准就业。

第九条 统筹实施:根据年初下达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计划,遵循“资金来源渠道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鼓励县级部门集合资金力量对不同项目实行集中培训,避免同类培训的重复交叉。

第十条 统筹信息: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加大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工作力度。建立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登记统计信息系统,对培训和转移就业情况进行实名登记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统筹评估:统筹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标准,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做好平时指导、年中督查和年终评估。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地方进行通报,并在下年度项目和资金上予以调减。

第十二条 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由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共同协调运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在县级层面做好整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统筹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促进转移就业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县级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培训和转移就业计划、项目、资金、实施、信息和评估的统筹整合,形成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部署、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机制。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向统筹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统计信息,做到季度有情况、半年有小结、年度有评估。统筹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将汇总结果统一上报省委、省政府。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理部门要以“条件公开、平等竞争”为原则,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定一批社会信誉度好、教学质量优、培训后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承担项目实施任务。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把好各项目资金的审查拨付关。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各类培训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督促检查程序和培训报账手续要简单实用,重在实效。要通过科学的督导管理提升培训质量,规范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规定的培训合格证为补贴依据的各类培训。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把“互联网+”思维融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依托乡镇服务平台和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形成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有效对接机制,实行就业指导、培训鉴定和创业项目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第十八条 充分挖掘各地优势特色产业、民族民间传统工艺、旅游特色资源等吸纳就业的潜力,引导扶持一批具有云南民族文化特色和综合竞争力的劳务品牌。以培训返乡农民工返乡创业为重点,打造“一村一品、多村一品”,逐步形成以劳务品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贫困、少数民族和边境等更需要政府扶持的地区,按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四个一批”工作措施,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倾斜。

第二十条 坚持农业内部转移就业与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相结合,就近转移就业与跨区域转移就业相结合,常年转移就业与季节性转移就业相结合,固定岗位与临时岗位互补等灵活方式,盘活农村劳动力资源促进其转移就业。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村活动,发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示范乡(镇)、村在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实效等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使之成为先试先行的样板,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365体育备用网址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引用

技术支持:365体育备用网址信息中心 滇ICP备10004867号

网站制作:365体育备用网址信息中心  最佳浏览模式1024*768分辨率